高雄關稅局指出,即起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一○八、一○九號貨櫃碼頭之押運轉口櫃移儲作業,得以加封RFID電子封條替代押運,並按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加封費及押運費。



依「高雄港轉口櫃免押運作業」規定,符合以下條件者,運輸業或倉儲業始得向海關申請加封RFID電子封條以取代押運,並依據「高雄港轉口櫃RFID電子封條押運系統標準作業程序」、「高雄港港區門哨異常訊息處理機制」及「高雄港轉口櫃RFID電子封條押運系統異常訊息處理機制一覽表」等規定辦理相關作業;且於所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之落地追蹤押運欄位中加蓋「加封電子封條」章戳及專責人員職章,以資辨識。

(一)貨櫃進出之港區門哨(港警查驗登記站)已建置影像辨識系統(OCR)及RFID電子封條押運系統等自動化辨識系統。

(二)貨櫃進出之CY管制站已配置可讀取RFID電子封條號碼之手持式讀取器。

轉口貨櫃於不轉至其他關區情況下,右側櫃門內桿及下方之封條座等二位置,經查證如已加封國外原始封條而有保留必要者,得加封RFID電子封條於右側櫃門外桿。

港區門哨系統如遇維護、故障或停電,須恢復為人工押運作業時,海關應事先公告,惟如時間急迫者,得以傳真方式通知,以利業者改採一般封條加封,並依現行人工押運作業徵收規費;如遇突發性系統(含業者系統)故障,而業者已加封RFID電子封條,按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徵收一般封條加封費及押運費。

文章來源: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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